为完善滕州市工伤保险医疗保障方针,保证工伤员工身体损伤得到标准医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特拟定工伤员工市外转诊转院、术后工伤医疗恢复的实施细则,告诉如下:
一、工伤转诊转院。工伤员工受伤后,依照分级医治的整体要求,应到市内工伤协议定点医疗组织进行及时有用的医治,伤情严峻市内医疗组织无法医治、确需转往上级医疗组织持续医治的,须经我市二级及以上工伤协议定点医疗组织会诊、经治主任医师于《滕州市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存案表》签署定见赞同、组织医保办盖章和社保中心核准存案后,方可转往上级医疗组织。不经核准存案自行转诊转院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病情急危来不及处理存案的须在上级入院三日内补办转院存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异地产生工伤的可就近入住当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进行及时有用的医治,需转诊转院的参照本市规则履行。
长时间寓居枣庄市以外的工伤员工,则挑选寓居地的工伤保险定点组织作为医治组织,撤销枣庄市内的工伤定点医疗组织。填写《滕州市工伤保险异地安顿存案表》,以备异地医治工伤疾病。
二、工伤医疗恢复。工伤员工伤情医治完毕,有必要进行恢复理疗、恢复肌体功用的,需进行恢复请求,填写《枣庄市工伤员工恢复请求表》,提交相关资料向枣庄市劳动能力断定委员会请求断定。经断定赞同恢复的,可按查验断定的定论进行医疗恢复,恢复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经断定不需恢复的,则中止恢复医治,其自行产生的恢复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