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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消防车被限高架拦路改道绕行一人火灾中丧生高速公司被判负20%赔偿责任

来源:欧宝体育竞猜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3-10-09 18:19:50

  限高架的作用是限制超高车辆进入,保障设施安全运作,却有部分限高架因设置不合理,成了应急救援车辆的“拦路虎”。

  近日,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限高架设置不合理延误救援的案件,案涉公司被判负20%的赔偿责任。

  全国各地因限高架设置不合理延误救援的悲剧不在少数。限高架究竟该怎么样设置?需要遵守哪些标准?封面新闻记者对话了北京盈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明律师,他曾在河南、北京两省市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火灾事故调查工作20年。

  2020年2月5日晚,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农民赵甲家的房屋失火,邻居看到后立即报警。

  岫岩消防救援大队赶往救火,消防车行驶至丹锡高速公路赵甲所在的村组附近时,一道涵洞前的限高架挡住了去路。

  判决书显示,限高架限高高度为3.67米,而消防车高度是4米,只好前往下一个涵洞,第二个涵洞前同样设置限高架,高度3.65米。

  赵甲的五间房屋被烧毁,儿子在火灾中丧生。他认为,如果道路畅通,消防车10多分钟可到达,由于被阻绕道用了50分钟,耽延了救援时间。

  赵甲夫妇到法院起诉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高速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失火财产损失、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90万元。

  庭审中,鞍山高速公司辩称,这起案件中造成赵甲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是火灾,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提到,鞍山高速公司认为,在案涉公路建设时就已建设了村道改路,完全能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车没选正确路线通行,责任不能归责于被告。

  对此,记者从多名消防员了解到,消防车前往救援时,一般会选择熟悉的路线,若遇到不熟悉的路线,则会根据导航行驶,出现多条路线时,会选择最快抵达现场的路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鞍山高速公司在设定涵洞限高设施时,限高铁架过低,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防救火车辆无法在该通道通行,被迫改道绕行而延误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加重了损害后果,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给赵甲夫妇16.98万元。

  1月31日,封面新闻多次致电案涉的鞍山高速公路公司和岫岩满族自治县消防救援大队,均未得到回应。

  王明:我认为法院判决是合理的。案涉高速公路上设置的涵洞,其限高达不到消防车通行的标准,有着非常明显过错。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1.8条要求,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当小于4米”,被告设置的两处涵洞的净空高度只有3.76米和3.705米,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实际上也导致了消防车无法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本案被告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下称“鞍山高速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内的过路涵洞达不到上述要求,已构成违法。

  鞍山高速公司虽然不是引发火灾的直接责任单位,但因为其设置限高杆的高度达不到消防车道的高度要求,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防救火车辆无法在该通道通行,被迫改道绕行,延误了消防队救援时间,加重了火灾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因此应在其能预防上述后果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相应的责任。

  王明:本案是民事诉讼,原告并未将上述单位列明或追加为被告,因而上述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该高速公路已经施工完毕,工程已经交给被告鞍山高速公司经营管理,对于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实施工程单位、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可以在由鞍山高速公司赔偿原告后,再向上述其他单位做追偿。

  封面新闻:该案中消防大队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吗?是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存在查漏疏忽?

  王明:本案中,消防队并不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单位,本案中责任单位即鞍山高速公司。消防部门承担的是监管责任,出了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接受的是相应的党纪检查和监察调查,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而不是民事责任。同时,消防队履行的是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责,就目前来说,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因监管责任失职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消防管理的模式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层公安派出所管理一般单位。就目前各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来看,高速公路未被设置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救援机构未将高速公路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并不是特别需要对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监管责任。

  封面新闻:被告鞍山高速公司主张消防队没选正确路线通行,因而不能归责于被告,这一说法是否成立?

  王明:这种观点既不正确,也十分不负责任。对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救援队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出警路线必然是走最优、最近的路线。

  高速公路作为高速公路,其设置过路涵洞,属于公路的一部分,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确保消防车的紧急通行,更不能在高速公路上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高杆,妨碍、阻挡消防车通行。

  王明:此类案件,之所以数量很少,主要是大家的法治意识不强,还没有认识到消防车道上设置限高杆、隔离护栏、隔离墩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大家法治观念的增强,类似的案件会不断增多,从而倒逼有关单位严格依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车道、设置限高杆,从而减少消防隐患,保障消防车辆的顺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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